时间:2018-09-17 10:20
近日,一则法院不受理P2P纠纷案件的传言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舆论震荡。很多损失惨重的P2P投资者情绪激动,纷纷表示难以接受,认为法院在推卸责任。
其实,这则传言纯属误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其中不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案件,互联网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贷纠纷。
这并不是说涉及P2P借贷纠纷的案件法院不立案,而是不在互联网法院立案。
众所周知,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相比有其特殊性,它是全程在线审案,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凸显了网络的便捷性。
也正因为如此,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受限,对像P2P借贷纠纷这样涉案人数众多、取证质证复杂的案件,不适合互联网法院审理。
事实上,互联网法院不受理P2P借贷纠纷案件,并没有堵住受害者走司法程序维权的道路,其他普通法院都可以正常受理此类案件,所以广大P2P投资者不必惊慌。
目前,经历了“雷潮”的影响,P2P行业经历了一段相当的冷寂期已经有慢慢回暖的趋势,行业也正走在愈加规范和光明的道路之上。但是,也有一些鱼目混珠的假冒伪“劣P2P”乘机死灰复燃,这时,尤其需要大家擦亮眼睛,免得遭受损失。
那么如何避免掉入P2P非法集资的陷阱?本文将为你详细解答。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基本特征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活动类型、手段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分为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债权、股权等四大类。
其常见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
具体表现为: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罪行、逃避打击;利用精神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集资参与人群体等等。
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活动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主要有6种:
1.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3.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投资;
4.以“养老”的旗号,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如何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要做到“四个不”: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的合同是否有效?
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现有大量投资公司,是否具有资格?
投资公司仅是经工商注册的一般企业,而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开展投资咨询等。未经批准,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
注意: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进行理财时,应该看它的经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而不能单纯凭其荣誉称号作出判断。
以经营超市、养殖、种植等为名
投资者一方面对这些项目要进行认真甄别,另一方面要辨清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一些企业所谓的超市、养殖、种植等实体项目只不过是引诱集资参与人参与的“空心项目”,没有真实业务。即使集资企业真的经营这些项目,其从项目上获得的收益也无法支撑其承诺的高额汇报,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2P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种情况: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最后,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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